本會與消防處就《消防條例》修訂舉行交流會議
隨著《消防條例》(第95章)修訂的公眾諮詢完成,本會於 2026 年 9 月 7 日應邀與消防處會面。會長朱啟明先生、前會長陳志球博士、副會長王曉君女士、義務司庫梁偉成先生及多位理事出席,就「引入消防裝置責任人制度」展開研討,積極表達業界實務關注。
重點關注:「責任人」制度的定義與影響
新修例將明確引入「消防裝置責任人」制度。新例下的「責任人」將涵蓋兩類人士:
1. 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(即業主或租客);及
2. 對消防裝置有管理權或控制權的人(即獲聘管理消防裝置的物業管理公司)。
物管公司將首次在消防法例上被明確納入責任鏈,與業主共同承擔法律責任。
鑑於上述修例對物管日常營運影響深遠,本會反映了業界多項具體的實務關注:
· 合資格承辦商不足及管理成本上升
· 「合理辯解」與「管理層刑責」問題
· 與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(第344章)在大型維修及大額採購之要求下潛在衝突
· 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大廈之執行困難與責任歸屬等等
實施時間與後續
新法例預計於 2027 年第二季實施。消防處將草擬《良好作業守則》並諮詢業界,釐清「緊急情況」、「合理辯解」定義、停用應變措施及等候期溝通機制。
本會將持續關注修例進展,並與消防處保持緊密溝通,積極為物業管理業界發聲。
感謝消防處的安排!
